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住保)、自然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建地下车位的新建住宅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时鼓励和支持开发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手续,明确地下空间配套建设要求和相关技术指标等内容,确保地下车位的规划科学合理,满足小区居民停车需求。
二、新建住宅项目规划审批阶段,应严格按照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等核实规划车位总量、位置和面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严格按技术规定足额配备车位,并明确具体位置、分布。商业面积比例大于10%的小区,原则上分成两个物业区域,车位等配套设施分设;住宅和商业无法分开管理时,应有必要的分类管理措施。
三、新建住宅项目停车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时明确专有车位和人防车位的数量、位置。建成的车位应设置明确权属标识(专有/人防)。项目分期建设的,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四、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等专有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五、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核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同步明确停车收费价格标准,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据经营成本、周边市场价格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
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其权属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明确为专有部分的,不得计入专有部分面积分摊。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并在预售(现售)场所显著位置、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位、车库分布、权属、性质(专有/人防)、数量情况。
(二)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分配情况及规划配比依据。
(三)人防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拟出租的,需在租赁协议中注明“本车位位于人防工程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平时使用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战时或紧急状态下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四)出租车位的,可以按照年租、月租、临时出租三类,对车位租赁方案进行分类说明,包含是否提供固定停车位、收费价格标准、价格标准有效期及价格调整方式,价格调整程序应包含协商议定、成本核算及公示公告等。
(五)出售车位、车库的,应明确出售的时间、方式及每个车位、车库的售价。
(六)停车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相关条款约定必须与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审批文件保持一致。未约定停车收费价格有效期的视为长期有效,未约定调整方式的不得擅自调价。
八、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按照车位、车库租售方案中明确的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分类方案优先出租给业主使用,避免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九、对符合不动产权登记条件的地下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在依法补缴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款后,可根据土地出让条件及规划审批文件确定的权属性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对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专有车位,在完成首次登记后,可依据买卖合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十、按照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位权利人,应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委托给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停放管理,不得分割委托,确保停车管理规范有序。
十一、各县市区住建(住保)部门应将既有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和城市更新计划,其配套停车位建设方案、停车收费标准、价格调整机制及收益使用制度等应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再启动实施。
对场地受限的老旧小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可统筹利用周边边角地、公共空间增建停车位,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按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十二、鼓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将120救护车、消防车等应急救援车辆号牌信息录入本物业区域停车道闸系统,实现物业小区道闸自动识别、主动放行,对执行任务的救护、救援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十三、各县市区住建(住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停车行为要及时劝阻、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落实停车管理责任,提高服务水平。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