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新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医保局关于调整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20〕58号)
(二)《关于调整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宜住发〔2025〕9号)
二、宜昌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租金减免办理指南
(一)申请类型
1.城镇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1)申请条件
①在城区承租公租房且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欠交租金。若欠交租金超过1年的,应交清上一年度租金,并作出租金补交承诺;
②经民政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城镇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2)减免标准
①城镇特困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10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50%;
②城镇低保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9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45%;
③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7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35%;
④城镇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25%。
(3)申请资料
①租金减免申请表;
②经民政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城镇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证明材料。
2.享受医疗救助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
(1)申请条件
①在城区承租公租房且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欠交租金。若欠交租金超过1年的,应交清上一年度租金,并作出租金补交承诺;
②经民政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③保障家庭成员中有1人享受医疗救助。
(2)减免标准
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10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50%。
(3)申请资料
①租金减免申请表;
②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保障家庭中1名成员本年度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结算单。
3.医疗支出超过一定标准的保障家庭
(1)申请条件
①在城区承租公租房且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欠交租金。若欠交租金超过1年的,应交清上一年度租金,并作出租金补交承诺;
②保障家庭成员中有1名及以上成员因疾病救治且个人支付费用超过宜昌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2)减免标准
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25%。
(3)申请资料
①租金减免申请表;
②保障家庭成员本年度的医疗结算单。
4.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单人户保障家庭
(1)申请条件
①在城区承租公租房且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欠交租金。若欠交租金超过1年的,应交清上一年度租金,并作出租金补交承诺;
②保障家庭仅1人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
(2)减免标准
①保障家庭仅1人且年满70周岁的,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25%。
②保障家庭仅1人且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3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15%。
(3)申请资料
租金减免申请表
5.退役军人保障家庭
(1)申请条件
①在城区承租公租房且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欠交租金。若欠交租金超过1年的,应交清上一年度租金,并作出租金补交承诺;
②承租人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且在补助发放期内、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或退役军人。
(2)减免标准
①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25%;
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3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15%;
③退役军人: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1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5%。
(3)申请资料
①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金减免申请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证明;
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租金减免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参战或参试退役军人认定证明;
③退役军人:租金减免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
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申请条件
①在城区承租公租房且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欠交租金。若欠交租金超过1年的,应交清上一年度租金,并作出租金补交承诺;
②保障家庭成员持有《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诊证》,且正在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2)减免标准
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5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25%。
(3)申请资料
①租金减免申请表;
②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诊证;
③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的银行流水账单。
7.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保障家庭
(1)申请条件
①在城区承租公租房且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欠交租金。若欠交租金超过1年的,应交清上一年度租金,并作出租金补交承诺;
②保障家庭成员为宜昌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并在社会安置过渡期内。
(2)减免标准
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3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15%。
(3)申请资料
①租金减免申请表;
②《宜昌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申请表》《儿童离院确认书》等相关证明。
8.有两名及以上子女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二孩及以上保障家庭;承租人只剩下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保障家庭
(1)申请条件
有两名及以上子女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二孩及以上保障家庭:①在城区承租公租房且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欠交租金。若欠交租金超过1年的,应交清上一年度租金,并作出租金补交承诺;②保障家庭为二孩及以上家庭,且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
承租人只剩下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保障家庭:①在城区承租公租房且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欠交租金。若欠交租金超过1年的,应交清上一年度租金,并作出租金补交承诺;②保障家庭只剩下在监护期间的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在读期间的全日制学生。
(2)减免标准
有两名及以上子女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二孩及以上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租金减免30%,配租面积超出保障面积的租金减免15%。
承租人只剩下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保障家庭:租金减免100%。
(3)申请资料
有两名及以上子女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二孩及以上保障家庭:租金减免申请表、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18岁以上子女另需提供全日制学生在读证明材料;
承租人只剩下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保障家庭:租金减免申请表,18岁以上另需提供全日制学生在读证明材料。
9.诚实守信保障家庭
(1)申请条件
①在城区承租公租房且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同时未欠交租金;
②保障对象不存在《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办法》中列出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2)减免标准
当年减免1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3)申请资料
租金减免申请表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小区的公租房运营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租金减免申请表,依照不同减免类型提供相应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租房运营服务中心受理,对申请资料完整性、信息填写正确性、减免条件符合性进行初审,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租金减免申请表上作出减免类型、期限、标准、面积、金额的拟办意见,并报公租房运营单位审核。若不予受理,公租房运营服务中心需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原因,以及需要补充的资料。
3.公租房运营单位对减免类型、期限、标准、面积、金额进行复审,对审核不通过的,通知运营服务中心将不通过原因告知申请人;对审核通过的,通知运营服务中心按审核结果实施租金减免。
(三)注意事项
1.自《关于调整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宜住发〔2025〕9号)印发之日(2025年6月24日)起,产生的租金按照该通知明确的标准实行租金减免。租金减免期限,依据提供的证明资料有效期确定。
2.因欠租未续签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申请人作出租金补交承诺后,可自承诺之日起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金补交承诺应说明欠租原因,并承诺租金补齐计划,补齐期限不超过5年且每年补交金额不低于欠租总金额的20%。
3.公租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户。实物配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实际配租面积即为保障面积。
4.对于城镇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含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社会救助认定,公租房运营服务单位优先通过“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在民政数据库中进行查询,若平台无法获取相关有效信息,则申请人需补充提交《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意见书》予以佐证。
5.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参战或参试退役军人认定证明由申请人向所在小区运营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运营单位汇总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致函确认。
6.成年孤儿社会安置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以成年孤儿签订《儿童离院确认书》之日起计算,为期3年。
7.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租金减免政策。二孩家庭判定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家庭中的两名及以上子女须为同父同母,且至少与其亲生父母其中一方同为公租房保障对象。
8.同时符合第1至8项申请类型中多项租金减免条件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享受任意一项租金减免政策,第9项可与其他租金减免政策叠加享受,叠加享受后的总减免金额不得超过该房屋当期应付租金的100%。
9.申请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办理另需提供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公租房实物配租单人户家庭保障对象变更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原公租房承租人仅1人,因去世退出公租房保障,申请变更之日前的租金已交清;
2.承租人去世前照顾其生活起居并共同居住的亲属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
3.承租人去世前照顾其生活起居并共同居住的亲属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二)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是原承租人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原承租人公租房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请、授权及承诺书》,提供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核对申请信息(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网格信息中居住地址是否一致通过网格管理系统核实)及申请资料,在社区一体化平台中受理变更申请,提交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审核;
3.街道办事处对变更情况及资料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4.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区民政部门核对结果,对变更情况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推送至辖区人民政府政务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调查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申请人和公租房运营单位;
5.公租房运营单位通知申请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注意事项
1.亲属关系若在一个户口簿或关系明确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即可证明;若户口分离或关系特殊,则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若申请人拟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一并申请纳入保障家庭成员范围,则家庭成员均需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且其必须作为主申请人按申请审核程序办理承租人变更。
四、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成员变更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家庭成员可自愿申请退出或加入公租房保障,变更后的家庭仍然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保障。
(二)申请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增加的关系证明资料(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3.家庭成员减少的关系证明资料(如户口簿、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死亡证明等)。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承租公租房小区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低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请、授权及承诺书》;
2.社区核对申请信息及申请资料,在社区一体化平台中受理保障对象变更申请,提交街办和区民政部门审核;
3.街道办事处对变更情况及资料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4.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区民政部门核对结果,对变更情况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推送至辖区人民政府政务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调查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申请人和公租房运营单位;
5.公租房运营单位通知申请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注意事项
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未婚的成年子女,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五、原廉租房家庭重新核算历史欠租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承租原廉租房(公廉并轨前)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过程中家庭收入发生阶段性变化导致欠租,
2.本通知施行当年仍被认定为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
(二)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原廉租房(公廉并轨前)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3.本年度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小区的公租房运营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公租房运营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核实申请人是否为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原廉租房的家庭;
3.运营单位依据申请资料核算原欠租金额,并报产权单位备案。
(四)注意事项
1.申请重新核算历史欠租的保障家庭,其再次被认定为城镇低保或者低保边缘家庭的时间限制范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现申请重新核算历史欠租保障家庭的主申请人应为承租原廉租房的家庭成员。
六、咨询服务电话
(一)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电话
西陵区住建局:0717-6977395
伍家岗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0717-6359298
点军区住建局:0717-6678269
猇亭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0717-6460388
宜昌高新区项目建设服务中心:0717-4402278
夷陵区住建局:0717-7208703
(二)城区公租房运营服务电话
1.宜昌市佳维物业有限公司:0717-6270195
民安家园运营服务中心:0717-6363885
民欣家园(民惠家园、龙盘馨苑)运营服务中心:0717-6369469
东锦苑运营服务中心:0717-6355559
2.武汉百步亭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0717-6976346
和塘悦舍运营服务中心:0717-6976346
上泽园运营服务中心:0717-6976617
民佳家园运营服务中心:0717-6976776
民益家园运营服务中心:0717-6976575
(三)监督电话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0717-6753811
七、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