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没有业委会,居委会可以“代班”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甲方主体缺位是规范业主自治和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的一大障碍,目前,我市部分住宅小区仍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行难”“换届难”问题,影响着住宅小区的正常运作。
11月23日,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昌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通知》,明确代行情形、代行职责等内容。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代行情形
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指定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并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
1.已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审议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但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2.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已开展换届工作,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3.业主委员会因委员不足半数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代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3.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调解因物业使用、 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5.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
6.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印章,并定期公布相关收益及支出情况。
《通知》还明确了代行时限、工作规则等内容。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是在甲方缺位的特殊情况特殊时期的过渡手段,将成为居民实现更好的基层自治的桥梁和阶梯,推动住宅小区自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