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公布5起物业管理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物业管理关系千家万户,既是群众家门口的“小事”,也是基层治理的“微单元”,承载着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物业管理领域的矛盾纠纷乃至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业主权益、损害公共利益。为回应群众关切,有效遏制物业管理领域违法犯罪,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联合公布5起物业管理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2016年8月至2022年1月,黄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将业主委员会资金11.08万余元占为己有。案发后,黄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1日,秭归县人民法院以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将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返还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例2: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间,吴某利用担任伍家岗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专职财务内勤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收取业主缴纳的装修押金、物业费不入账的方式,挪用资金共计102.99万余元用于日常开支和经营周转。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挪用资金的事实,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全额退还。经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31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以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3: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姜某某利用担任西陵区某小区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收的物业费、停车费、水电费共计9.7万余元占为己有。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姜某某在担任小区物业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虚构其本人可以代收停车费,通过其交纳停车费可以享受优惠的事实,骗取业主停车费共计4.5万余元。案发后,姜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退缴了诈骗的全部违法所得。经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8月22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以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姜某某退缴的诈骗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案例4:宜都市万商商业运营公司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全部委托给他人,该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宜都市住建局将该问题线索移交宜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宜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宜都市万商商业运营公司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全部委托给他人问题立案调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于2026年4月16日对宜都市万商商业运营公司作出罚款5.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湖北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陵区实施建(构)筑物立面开窗并使用混凝土浇筑楼板对内部空间水平分割,宜昌市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也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上述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西陵区住建局将该问题线索移交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查处,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立案调查,依据《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于2026年2月9日对宜昌市城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法护家,安居宜昌。当前,宜昌市正在深入开展“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民生实事专项整治,希望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以案为鉴、规范履职,希望广大业主依法维权、主动监督,携手共建管理有序、服务规范、邻里和睦的美好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