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部分证明事项取消的情况公示
日期:2019-03-21 12:34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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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鄂【2018】52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我局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部分证明事项取消的情况公示如下:
| 宜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市住建局涉及内容) |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办理进度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 1 | 工程进度证明 | 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 | 《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第169号令) 第十三条第二款: 用款计划应当附有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局 | 工程监理机构 | √ | 该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 | 取消 | |||
| 2 | 现有住房证明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 《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35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局 | 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街办 | √ | 该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 | 取消 | |||
| 3 | 婚姻情况证明 | 公租房申请 | 《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15〕5号)第19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书面同意区房管、民政部门核实其住房、收入等情况:3、婚姻证明。单身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无婚姻记录证明;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既往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无婚姻记录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住建局 | 婚姻登记机关 | √ | 该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 | 取消 | |||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1日
2019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