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形成资质标准条件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在宜昌市行政范围内,已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所有建筑业企业。
二、监管内容
对企业是否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设备设施和主要人员等。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检查。加强对所有注册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利用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等平台采用线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批次全覆盖进行检查。
(二)专项核查。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资质申报中弄虛作假或在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及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三)事后核查。对审批权限范围内(含湖北省住建厅委托审查的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后核准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在核准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通过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等平台进行随机抽选,重点对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四)异常标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工程师、技术工人等人员发生变动,造成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中企业信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超过三个月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在宜昌市智慧城建系统对企业添加“经营情况异常”标识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在完成整改后,系统可自动取消标识信息。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于不达标问题的处理。对检查发现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变更,不得以该项资质承接新的业务。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按照资质管理的权限撤回或提请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对于情况不实问题的处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申请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市住建局将实时对检查情况进行公布,对弄虚作假企业不诚信行为进行曝光。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各企业要做好常态化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指标符合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积极配合检查。主要通过相关系统平台对企业人员信息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受检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严禁阻挠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三)严肃工作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受检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受检企业的商业秘密。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