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号公示——反馈问题32-2、32-4】宜昌市住建局2020 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32-2、32-4)整改情况公示

日期:2020-12-01 18:04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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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环保督察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报送中央及省级环保督察整改销号台帐的通知》要求,现将涉及我局的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32-2、32-4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32-2、32-4

  加大非法侵占长江岸线问题清理整治力度,增强船舶污染防治与风险应急能力。

  二、整改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力推进长江岸线清理整治工作,全面清理整顿非法侵占长江岸线问题,严格长江岸线资源管控。加快推进港口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船舶污染监督执法和管控,提升船舶污染防治与风险应急能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全市港口管理,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整改措施

  (一)建立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加强长江岸线的日常巡查检查,防止新增非法码头和砂石堆场。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摸排长江流域非法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二)按照《湖北省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2025年)》,加快长江干线船舶污染物港口设施建设。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要求,加强联动监管。

  (三)加强推进岸线清查整治工作。按照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违法违规占用长江干线岸线情况开展清查整治。对不符合《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按照拆除取缔、规范管理和补充论证并加以整改等三类进行整改。对明确需要关停、拆除的设施,应予以取缔拆除。

  (四)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与风险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责任单位各负其责强化船舶污染治理和监督,提升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和应急保障水平。

  四、完成情况

  (一)落实接收污水全处理。目前,猇亭污水处理厂通过车辆转运和管道集中输送两种方式,实现区域转运的船舶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截止2020年11月30日,共接收处置船舶生活污水8126.8吨,其中车辆转运的船舶生活污水268车、4679.81吨;管道集中输送40次、3446.99吨。

  (二)强化出水稳定达标。一是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调度,适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尾水排放达到一级A标准。二是对车辆转运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开展不定期水质抽检,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三)强化信息平台应用。大力推广“净小宜”系统的使用,督导污水处理厂按照市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关于船舶污染物协同治理信息应用系统的使用要求,及时做好信息填报工作,实现闭环管理。

  (四)开展规范管理帮扶。将船舶生活污水转运处置纳入污水处理厂规范化管理检查范畴,与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加强行业共治。2020年8月,已结合污水处理厂规范化管理帮扶工作对猇亭污水处理厂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置情况进行核查。

  五、整改效果

  (一)通过采用车辆转运和管道集中输送两种方式,污水处理厂站已实现对转运的船舶生活污水全部进行集中处置。同时通过加强水质检测和运行调度,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二)以信息化平台为基础,各部门加强联动,完善了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的过程监管,有效提升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治理和应急保障水平。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7日,共7天)向宜昌市住建局反映。

  联系方式:

  直接责任人:张毅,电话:0717-6445119;

  承 办 人:孙超,电话:0717-6445385。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