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宜昌市新建商品住宅精装修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1-01-14 09:20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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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精装修管理,规范治理商品住宅精装修市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精装修建设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精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的意义

  精装修住宅一般是指新建住宅在交付使用前对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内容明确了装修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并安装完成,厨房、卫生间的固定设施已安装到位的住宅项目。为确保我市精装修住宅建设有序推进,让消费者获得功能齐全、美观舒适、质价相符、省心满意的精装修住宅,对精装修住宅建设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已经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二、规范精装修住宅商品买卖合同内容

  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总价中注明精装修价格。其精装修价格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公示,供购房者选购房屋时作为参考。

  精装修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应标明精装修的内容、材质等级,包括主要材料及约定交付洁具、厨柜、电气设备的规格(设备还须标明技术参数)、材质、颜色、型号、产品系列号等。

  三、综合考虑精装修住宅设计一体化及个性化需求

  鼓励新建商品住宅精装修与主体建设同步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建设模式,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已具备含精装修的全套设计文件,精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

  按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造的发展要求,精装修设计应积极推广和应用绿色建材及绿色建造方式。

  倡导菜单式装修,为消费者提供不同档次、风格的设计方案,满足多重需要。

  四、严格规范精装修住宅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精装修住宅,建设单位应与承包单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合同应包含精装修设计内容,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土建与精装修内容同时纳入申报范围,严禁将一体化精装修工程肢解发包。

  禁止将精装修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

  在房屋建筑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不得进行精装修施工。

  五、严格管控精装修住宅施工质量

  精装修住宅施工应严格实行“样板引路”,建设单位应于售房前在已完成楼栋标准层内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后续批量精装修住宅施工质量、工艺水平、材料品质不得低于样板房标准。实际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房设置保持一致,不得在样板房内增设非交付范围的家具、电器、软装等内容。样板房应展示隐蔽工程的做法,如施工工艺,材料品牌、型号、样式、管线部位等内容,且与房屋买卖合同及设计图纸保持一致。

  样板房保留时间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或者保留至房屋全部交付完毕后3个月,如期间样板房被出售应重新设置,标准同上。

  精装修住宅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对样板房先行单独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批量装修,装修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标准。

  六、加强精装修住宅验收管理

  精装修住宅应实行一房一验,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妥善保存隐蔽工程影像记录,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严格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鼓励建设单位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业主代表和物业单位参与分户验收等环节。

  七、严格落实精装修住宅交付及保修义务

  规范精装修住宅交付程序。建设单位在精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并办理移交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移交的资料中应包含精装修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八、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精装修住宅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直接负责精装修合同纠纷、质量保修、质量问题处理等工作,并对购房人直接承担精装修的相关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精装修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精装修监理,对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精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记录及影像资料留存,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常见质量问题。

  九、加大监管及联合惩戒力度

  各级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精装修的监管工作。

  强化信用管理,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信用环境。对商品住宅精装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建设程序、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责令整改到位、承担相应责任,有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同一项目短期内造成购房业主集中投诉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涉事企业实行约谈,对约谈后仍未切实履行责任义务的企业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专业评估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商品住宅精装修价格评估工作。对商品住宅精装修价格评估行为不规范的评估机构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建立“黑名单”推送机制,与消费者委员会等组织和部门广泛联动、信息共享,定期将失信企业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推送,接受社会监督。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