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以来,为深化工程招投标“放管服”改革,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住建部、省政府、市政府均明确提出,要探索推行“评定分离”,即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为推动“评定分离”在我市顺利实施,市住建局经过广泛调研,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包括四章二十五条内容,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第三章定标,第四章附则。
(一)明确“评定分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根据“优中选低、低中选优”的原则,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规则与方法。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5000万元,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施工项目,应按《实施细则》实施“评定分离”。
(二)明确“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推荐规则。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5家中标候选人,且不标明顺序。当中标候选人小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定,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同时,规定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后的实施方法。
(三)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和成员构成。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数量为5人或7人。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定标人成员库中,按2倍以上备选数量随机抽取确定。
(四)明确“评定分离”的定标要素和定标方法。定标要素包括: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项目机构等;比劣包括: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行为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等。定标方法包括:价格竞争法、投票表决法和集体议事法。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过后进行追溯。
(五)明确“评定分离”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方式。招标人应将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同时,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报告,并安排本单位(或邀请上级)纪检监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核心举措
(一)深化招标投标创新,大力推广实施。“评定分离”属于重大创新举措,进一步丰富工程招投标体系。市住建局将根据《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和法律法规修订变化,适时调整“评定分离”的方式方法和适用范围。
(二)发挥招标人自主权,实现权责对等。实施“评定分离”,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定标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载明定标方法、定标要素和定标规则,并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前述方法、要素和规则进行定标。
(三)事前载明定标规则,过程留痕存档。定标规则、定标方法及其它要求均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前载明,并遵照实施。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过后进行追溯。同时,招标人还需将定标方案和定标情况进行“双报告、一监督”。
(四)强化诚信履约行为,规范建筑市场。实施“评定分离”,招标人可以结合投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根据比优、比劣定标要素,多方面、多角度、多渠道考察中标候选人,从而约束和规范投标人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