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意向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现向社会广泛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意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宜昌城区(含夷陵区)范围内,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总体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30至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单套建筑面积上限可适当放宽。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全装修交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三、项目类型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包括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包括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房、未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城中村安置房等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包括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部分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申报主体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报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且同一改建、改造项目应为同一建设主体。
2.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报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人或与其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
五、申报方式
建设主体可在2021年10月15日前向宜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项目意向,联系电话6753266,邮箱公务邮箱:ycszjj@yichang.gov.cn,待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后,由相关单位做好政策支持与协调服务工作。经认定纳入我市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