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服务的通知(试行)

日期:2023-08-30 14:47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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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各住建局、高新区住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房地产审批效能,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将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由一般审批制调整为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三)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以告知承诺制申请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的,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

  (二)在线填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申报人员信息表(附件1)、《申请人告知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资料,相关信息通过住建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住建局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省厅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

  三、准予许可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市住建局组织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要求的,依法撤回许可。

  五、核查发现申报企业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撤销其许可,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扣减诚信分,被撤销许可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事项。

  六、本通知试行一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申报人员信息表.doc

   附件2: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核准申请企业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