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进一步畅通应急使用“绿色通道”,及时解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现就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维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责的,由代行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属于业主共有的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性障碍或部分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
(三)电梯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的或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公共构件严重松动或脱落,玻璃幕墙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三、应急维修情形需要市场监管、消防、经信、住建等部门进行认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能够现场认定的,应当现场出具认定意见;认定确需立即抢修的,应当组织申请人实施抢修。
四、具备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可以作为启动应急维修的依据: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第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紧急维修、改造的文件或相应文书;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认定需要紧急维修时出具的认定意见;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需要紧急维修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或认定意见;
(四)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五、住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按照“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再行公示”原则进行,申请人负责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在应急维修组织实施过程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7日。
住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除表决程序外,其他参照《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列支的情形按照《宜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执行。应急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设 计、施工、监理、鉴定等费用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七、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应急维修类项目由宜昌市住建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各县市及夷陵区可参照执行。
八、申请人将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7日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原有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指南(应急使用).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