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4-12-13 10:57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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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宜昌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行业协会,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了《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12月11日    

                                                   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结合宜昌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检测、核对(绘制)图纸、结构验算、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本市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负责。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能力要求: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地基基础专项、主体结构及装修专项检测资质,如涉及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的,尚应具备相应的专项检测资质;并需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设规〔2024〕4号)规定进行信息登记。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可以和具备相应专项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组成联合体,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三)鉴定机构应当配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必要的专业检测仪器设备和正版授权结构分析软件。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配置要求:

  (一)具备建筑工程类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含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各不少于1名。

  (二)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报告审核人(鉴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类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四)报告批准人应当为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五)从业人员需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市房屋建筑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以下信息:

  (一)机构营业执照。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三)主要从业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信息等。

  (四)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检测仪器设备和正版授权结构分析软件信息。鉴定机构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负责。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中心负责信息核查,如有必要,可要求查验原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停业,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的,应在市房屋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目录,每年初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机构信息登记,且在宜昌市具备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二)前两个年度内在宜昌市至少开展了一次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三)上年度内未被市、县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分别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积极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按照自愿原则,选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依据现行行业规范、标准和本地主管部门具体工作要求,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确定鉴定内容和范围,编制鉴定方案,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核对(绘制)图纸和结构验算,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出具鉴定报告。

  (二)鉴定机构应当安排2名及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现场作业,其中,至少1名鉴定人员应具备建筑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鉴定人员应当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

  (三)鉴定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数据真实、依据充分、逻辑严密、内容完整、结论准确。

  (四)鉴定报告应经现场鉴定人员、鉴定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报告批准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五)检测报告、地基基础核查意见、结构验算等技术资料,需分别签字、盖章,列为鉴定报告附件。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在市房屋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上传鉴定报告信息。对于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自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送达委托人,并报告市、县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主管部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抄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检查工作机制,督促鉴定机构办理信息登记,开展鉴定行为监督,抽查鉴定报告质量。

  第十六条     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管理,规范鉴定机构市场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22〕9号)自动失效。

       附件:宜昌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