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租赁住房有关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6-04-27 10:17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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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宜昌高新区项目建设服务中心、枝江市住保中心、当阳市房产保障中心、兴山县资建局,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2号)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租赁住房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一、全市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
二、单间租住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出租人应当严格执行上述标准,规范租赁行为,切实保障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