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5-11 16:16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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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住建文〔201722

 

                            

城区各供水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625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172号)、2017216日湖北省城市供水重点工作推进会精神,结合我市城区供水实际,现就加强城区供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安全供水、让市民饮用洁净水为目标,落实企业生产责任,强化供水水质管理,确保不合格的水不到供水末端。同时加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加快供水能力建设,实施管网改造工程,降低管网漏损,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全力做好宜昌城区供水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

1、强化供水水质管理。一是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明确检测主体、检测对象、检测项目及频率等规定,并做好公告工作。二是设立水质化验室并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包括水质、净水药剂及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三是落实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并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重点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B/T206落实每日不少于1次对水源水和出厂水的10项指标检测。四是加强水质信息公开,按月度上报水质汇总分析情况。

2、强化供水企业运行监管。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设置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管人员。二是制定供水设施和设备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按要求做好供水设施设备养护工作。三是严格落实培训上岗制度,落实重点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

3、加快项目建设和管网改造实施步伐。一是在做好管网信息统计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不符合要求的,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进行供水设施改造,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其中,对DN≥75的管道,每年安排不小于管道总长的1%进行改造。二是加快四水厂备用水源泵房建设进程,尽快投入使用。三是加大随新建市政道路主管网环网的建设力度,重点加强新区范围内和BRT等改造道路管网的敷设力度。

4、强化管网运行管理。一是按照国家到2020年城市供水管网漏失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不超过10%的要求,结合《城镇节水工作指南》,按照改造老旧供水管网、开展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用户漏损控制等要求,制定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并实施漏损控制工程。二是根据管网信息统计结果建立完整的供水管网档案,逐步建立管网信息系统。三是制定并实施管网巡查、维护管理制度,管护好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5、强化服务质量提升。一是设置服务窗口和服务热线,提供水质、水压及水价等信息查询,公开新装、缴费、投诉处理等服务流程,服务热线有专人负责并服务规范;二是建立管网漏水事故办理实施细则,及时做好停水公告发布工作。三是制定投诉处理流程及办法,加强投诉办理工作,提高处理及时率和服务满意率。

6、强化企业应急管理。一是从实效角度有针对性编制企业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演练。二是根据应急预案做好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工作。

7、规范报装业务服务。一是进一步规范报装业务报装流程,完善报装业务规章制度,规范客户工程管理,加强时限监控和考核,杜绝有业务超期办理现象。二是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处置能力,增强服务责任意识,保证报装流程的协调、畅通,为客户提供快捷顺畅的服务。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供水行业是市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虽然当前城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但由于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管网漏损较大等问题仍然存在,供水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城区各供水企业一定要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安全意识,增强做好企业供水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供水管理工作各项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2、突出重点,认真抓好工作的重要环节。按照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策研究,突出改善供水设施、降低管网漏损率和强化企业自检能力、进一步加强企业自我管理等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供水规范化管理的系列问题,实现企业供水管理水平尽快得到显著提升,强化城区供水保障。

3、强化保障,确保城区生活饮用水安全。各供水企业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企业部门工作职责,把握工作重点,制定有力措施。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各项制度,并采取考核等措施严格监督落实,推进城区供水管理工作制度化。同时,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形成齐抓共管推进供水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确保城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附件:《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172)。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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