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保中心)、财政局:
《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补贴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3年7月7日
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补贴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58号),鼓励引导多主体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妥善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或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财政补贴支持,现制定如下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在宜昌城区建设或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或运营主体)为补贴发放对象。建设或运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或运营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筹集计划并取得项目认定书;
2.运营主体正常运营满一年且上年度项目运营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补贴标准
(一)建设补贴
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改造验收合格后,按照10000元/套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对于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项目主体验收合格后,按照10000元/套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改建改造、新建的项目,不享受建设补贴政策。
(二)运营补贴
1.运营补贴根据项目运营考核结果和房屋出租数量核定,房屋出租数量认定标准为:从验收交付使用的次月开始计算,在每个运营年度(12个月)内租赁期达到8个月及以上的租赁住房套数。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补贴3000元/套·年;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的,补贴2500元/套·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补贴2000元/套·年。
2.同一项目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及审批
(一)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或运营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建设补贴应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和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2.申报运营补贴应按补贴年度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委托第三方运营的,还应提供委托运营协议;租赁期限达8个月及以上的单套(间)住房清单及租赁合同证明材料。
(二)审批
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项目及核定的补贴金额在当地政务服务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补贴资金。
四、资金筹集和分配
城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级统一筹集,补贴资金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出租率、绩效目标等因素转移支付到各区。
五、监督管理
建设或运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不予受理本次申报,且5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补贴资金;对本次申报补贴资金已兑付的,责令限期退回。
各县市及夷陵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