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
11月30日,宜昌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条例》将在报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近年来,宜昌市特别是城区年均降雨量大、分配不均且短时强降雨频发,存在较大的内涝积水隐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人民群众要求制定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法规制度的呼声比较强烈。因此,宜昌市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现实需要。
2023年2月20日,宜昌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审议项目。6月28日、8月30日、10月1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草案二审稿、草案三审稿进行了三次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了大量征求意见、立法调研和研究修改工作,累计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社区群众、网民等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580条,常委会法工委对每一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讨论、研究和修改,及时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吸收进《条例》。
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赋能
《条例》规定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加强在城市建设中系统性推进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方法、技术和措施,加快修复城市水生态功能,增强城市防涝能力,着力构建山水相依的海绵格局,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全力打造城与山水和谐相融的典范,为加快建设“山水辉映、蓝绿交织、人城相融”的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赋能。
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管控制度
《条例》从规划源头、项目前期、施工过程、验收交付等全过程各环节作了规定。突出了规划引领作用,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批准程序,以及专项规划内容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建设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并全过程管控的建设职责,并对相关参建单位的职责以及验收交付使用、档案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回应社会关切
《条例》将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成功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职责分工不明确、运行维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公众参与度不高、保障措施不够等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精准施策,专门设置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补充设定了罚则。
富有地方特色
《条例》立足宜昌“一半山水一半城”的独特风貌和良好的自然基底与山形水势等,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关条款,突出宜昌海绵城市建设的地域特色、山水特色以及治理特色。如将“推进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写入了立法目的,本市严格执行城区重点绿地永久性保护制度,加强对山体、水域、绿地的保护。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结合宜昌滨江丘陵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
有序推进实施
为有序推进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了新城区、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分类施策的衔接措施,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避免无序、低效、重复建设。为了便于将来城市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需要,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只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了保障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的正常运行,规定了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明确了主体及其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等。

